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89號原 告 吳翠華原告與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4萬8,076元、資遣費1,040元、預告工資1萬5,68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664元,共計6萬7,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