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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8號原 告 蕭邦庭原告與被告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