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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0號原 告 吳珆嫻上列原告與被告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2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頁,請求細目詳附表))。原告聲明請求82,229元部分,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縱附表編號1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惟因附表編號2及編號3項目未能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就本件訴訟仍當繳納1,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115年1月份薪資差額 22,229 2 精神慰撫金 30,000 3 損害賠償 30,000 合計 82,229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