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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6號原 告 林文錩原告與被告一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430,000元、原領工資補償1,519,066元(原請求1,690,000 元,抵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補償170,934 元)、看護費481,600元、不能工作損失216,667元、勞動能力減損損害賠償1,811,680

元及精神損害賠償800,000元,共計5,259,0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42元,但原領工資補償1,519,06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2,856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186元(計算式:63,042-12,856=50,18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