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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1號原 告 蔣祖慰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隼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數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薪資債權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