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原 告 曾國維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秀真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原告與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惟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附帶請求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已得確定並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查,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原告聲明㈠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職業傷病30%差額新臺幣(下同)153,12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53,120元,聲明㈠後段請求被告自115年4月28日起至116年4月28日止,按月於當月30日給付原告職業傷病30%差額19,14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自115年4月28日起至116年4月28日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318元【計算式:19,140元×經過期間(12+1/30)月=230,318元】(至起訴即115年4月14日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聲明㈡請求被告給付職災醫療補償醫療費用801,184元,訴訟標的金額為801,184元;聲明㈢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中秋節獎金61,000元、年終獎金122,000元,及各自114年10月1日、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4月14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合計為2,6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649元(計算式:61,000元+122,000元+2,649元=185,649元);聲明㈣前段請求被告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提撥38,28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38,280元,聲明㈣後段請求被告應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按月提撥3,82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其中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592元(計算式:3,828元×經過期間14月=53,592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872元(計算式:38,280元+53,592元=91,87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62,143元(計算式:153,120元+230,318元+801,184元+185,649元+91,872元=1,462,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99元,除聲明㈡醫療費用801,184元以外之其餘請求共計660,959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94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759元(計算式:18,699-5,940=12,759),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0,759元(計算式:12,759-2,000=10,75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附表一:原告訴之聲明(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㈠被告應自114年8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7日,給付積欠原告職業傷病給付153,120元;另於原告職業傷病給付終止日止,按月於當月30日給付原告19,14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職災醫療補償醫療費用801,184元,及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中秋節獎金61,000元及年終獎金122,000元,及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應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補提撥38,2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且於原告傷病給付終止日,按月提撥3,82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附表二:(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中秋節獎金 利息 6萬1,000元 114年10月1日 115年4月13日 (195/365) 5% 1,629.45元 年終獎 金 利息 12萬2,000元 115年2月12日 115年4月13日 (61/365) 5% 1,019.45元 小計 2,648.9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6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