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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 告 賴祈汎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追 加被告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起訴原僅以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賀保全公司)為被告,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118元(細目詳附表一法2欄編號1至2),及自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5,504元(細目詳附表一法2欄編號4至5)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勞退專戶)。」(本院卷一第9頁)。

四、嗣追加被告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嘉賀管理公司)為被告,並變更聲明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卷第414至416頁)。就變更後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說明如下:

㈠變更後之聲明第㈠項:

本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而原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本院卷第19頁),則原告自其所稱遭被告違法解雇之日(即113年5月6日,本院卷第397頁)起至原告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5年,依前述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最長期間5年之工資及其他定期給付(即提撥勞退金)之總額,扣除原告自他處受有利益之543,141元計算(本院卷第422頁),故核定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155,899元【計算式:(工資42,350+勞退金2,634)×12月×5年-543,141=2,155,899】。

㈡變更後訴之聲明第㈡、㈢、㈣項:

原告主張被告就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共149,412元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其訴訟目的一致,可認此等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9,412元。

㈢變更後訴之聲明第㈤、㈥、㈦項:

原告主張被告就113年5月6日至115年3月6日工資共388,559元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其訴訟目的一致,可認此等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8,559元。

㈣變更後訴之聲明第㈧、㈨、㈩項:

原告請求被告自115年3月7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為止,按月於次月15日前給付原告工資42,350元,及各期應給付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部分,屬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尚未確定,且因原告自115年3月7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應以5年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59,000元【計算式:42,350×12月×5年=2,559,000】,此等聲明訴訟目的一致,可認訴訟標的價額為2,559,000元。

㈤、變更後訴之聲明第、、項:⒈原告請求被告就113年4月1日至113年5月補提撥2,870元勞退

金至勞退專戶部分,屬就已到期為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70元。

⒉原告另請求被告自113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為止,按

月於次月最後一日前提繳2,634元,屬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尚未確定,又因原告自113年6月1日之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應以5年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則定期給付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8,040元【計算式:2,634×5×12=158,040】。

⒊第、、項聲明訴訟目的一致,則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為160,910元【計算式:2,870+158,040=160,910】。

㈥又原告「變更後聲明第㈠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變更

後第㈤至聲明(下稱甲聲明)」等部份,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甲聲明合計3,108,469元定之【計算式:388,559+2,559,000+160,910=3,108,469】。

五、另變更後聲明第㈡項請求被告給付149,412元,應與前開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於原告變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當核定為3,257,881元【計算式:3,108,469+149,412=3,257,881】(請求細目核定結果詳附表三),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642元。

六、又除原告如附表一法3欄編號1請求醫療費用共12,448元部分外,本件其餘訴訟標的3,245,433元部分【計算式:3,257,881-12,448=3,245,43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惟依前開規定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6,350元,【計算式:39,525×2÷3=26,3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92元【計算式:39,642-26,350=13,292】。

七、再扣除原告因起訴時獲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裁判費803元(本院卷第85頁),原告此次訴之變更、追加應補繳之裁判費為12,489元【計算式:13,292-803=12,489】。

八、原告為起訴時業經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本院卷第85頁),嗣原告於變更、追加訴之聲明後,再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卷第403至405頁),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12,48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一】【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欄位代稱 法1 法2 法3 法4 編號 請求項目 起訴請求金額 變更後請求金額 變更狀態 1 醫療費用 12,448 12,448 未變更 2 原領工資補償 131,670 136,964 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 3 113年5月6日至115年3月6日工資 0 388,559 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 4 113年4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補提撥數額 2,870 2,870 未變更 5 113年6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補提撥數額 2,634 更易以其他聲明代之 未變更

【附表二】【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聲明項次 聲明內容 1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2 ㈡嘉賀保全公司應給付原告149,412元(細目詳附表一法3欄編號1至2),及自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下稱系爭筆錄)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㈢嘉賀管理公司應給付原告149,412元(細目詳附表一法3欄編號1至2),及自系爭筆錄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 ㈣第2、3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人於所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5 ㈤嘉賀保全公司應給付原告388,559元(細目詳附表一法3欄編號3),及自民事準備㈥暨變更訴之聲明狀(下稱系爭書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 ㈥嘉賀管理公司應給付原告388,559元(細目詳附表一法3欄編號3),及自系爭書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 ㈦第5、6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人於所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8 ㈧嘉賀保全公司應自115年3月7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15日給付原告42,35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 ㈨嘉賀管理公司應自115年3月7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15日給付原告42,35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 ㈩第8、9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人於所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11 嘉賀保全公司應補提撥2,870元,及自113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最後一日前補提繳2,634元至勞退專戶。 12 嘉賀管理公司應補提撥2,870元,及自113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最後一日前補提繳2,634元至勞退專戶。 13 第11、12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人於所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附表三】【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聲明項次 訴訟標的金額 就定期給付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13日)為止起訴前利息 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 1 0 2,155,899 0 2,155,899 2 149,412 0 0 149,412 3 149,412 0 0 149,412 4 0 0 0 0 5 388,559 0 0 388,559 6 388,559 0 0 388,559 7 0 0 0 0 8 0 2,559,000 0 2,559,000 9 0 2,559,000 0 2,559,000 10 0 0 0 0 11 2,870 158,040 0 160,910 12 2,870 158,040 0 160,910 13 0 0 0 0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