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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李敏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95元,惟此為上訴人請求工資及退休金等項目,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997元(計算式:26,995元x2/3=17,997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98‬元(計算式:26,995元-17,997元=8,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