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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簡字第2號原 告 林聖哲被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復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224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130元,此裁定已於115年7月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