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訴字第6號原 告 張洹熏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眠床小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東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前任職於被告公司,嗣已終止勞動契約,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給付職場罷凌損害賠償等,核屬勞動事件,而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管轄,另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及所提事證,無從認定本院有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定管轄因素存在,經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橋頭地院,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