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1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家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彩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祥恩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19日115年度審建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聲明原裁定廢棄,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