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97號被 告 豐鑫鋼鋁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邵偉倫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蔡進興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依其反訴聲明所載,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未據被告即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