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原 告 邱森妹訴訟代理人 曾正龍律師被 告 王麗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財報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出訴外人民聖交通、鑫聖運輸、鉅祥倉儲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等文件供原告查閱,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岡山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