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88號
參 加 人 蔡家聲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朱克偉等與被告雲昭菁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參加人未於提出聲請時繳納。茲限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