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聲 請 人 黃建章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5條亦有明定。末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裁定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亦明文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對A02為宣告死亡,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款所規定之丁類家事事件;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戶口調查簿所載,A02之戶籍址係設於澎湖廳馬公街雞母塢千九番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已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