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84號原 告 何玲珮
黃麗莉
曾榮枝張正易
廖心湄陳百合
岳立柱何家榛鍾美庭
鄭大海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陳文熙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以115年度補字第84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分別於115年9月3日送達何玲珮、黃麗莉、曾榮枝、張正易、廖心湄、陳百合、岳立柱、何家榛;於115年9月7日寄存在鍾美庭、鄭大海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均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