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07號原 告 紅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延被 告 食尚劇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勁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31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5年9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