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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57號原 告 陳振福被 告 陳振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6日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43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90元,此裁定已於115年8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