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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4號原 告 郭筠驊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郭照坤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11號裁定移送本院,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40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305元,此裁定於114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