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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60號原 告 林周秉毅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被 告 陳筠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民事陳述意見狀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