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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99號原 告 黃士榮被 告 蘇秀枝訴訟代理人 蘇勝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2,289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之交易價額,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36號、107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值為斷。查系爭土地甫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下稱金服公司)標售,由訴外人張東發以新臺幣(下同)632,289元得標,有金服公司通知函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2,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業經原告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