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31號原 告 蕭素芳被 告 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寶銓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孫寶銓為被告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明定。
二、查被告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上頂至善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尚彬,於案件繫屬中之民國114年11月21日經重新推選而變更為孫寶銓,有高雄市新興區公所檢送上頂至善管委會申請報備變更主任委員之申請報備書、申請報備檢查表、上頂至善大樓第30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委上頂至善大樓第29、30屆推舉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而孫寶銓迄未以上頂至善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