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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85號原 告 梁秋蓉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被 告 吳秋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7,309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5年1月2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並經本院於115年4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02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