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68號原 告 洪玲珠被 告 郭碧蕊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6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292號建號建物之抵押權塗銷。該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原告已足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