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18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豐富建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奕誠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英利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反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2,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98元,反訴原告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