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88號原 告 賴燕琴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7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