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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5號原 告 劉家妤被 告 陳宣孝

翁耀明

李宗囷陳慈滿陳又正

王毓雯

王俐蓉

邱俊霈洪堂閔黃殿儀楊志盛黃郁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67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