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醫字第13號原 告 曹葉春鳳訴訟代理人 曹景雲
曹景欽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而依立法理由所示,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
二、查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1,38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1,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96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