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9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劉寡
劉進益劉進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824,54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1,3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另按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房屋之價額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用附表所示土地(下分別以地號稱之),占用面積如附表所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79條等規定,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共同將7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8.17平方公尺(以實際測量為準)之鐵絲圍籬拆除、果樹刈除,並於騰空後返還上開土地予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共同將8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979.32平方公尺(以實際測量為準)之H鋼鐵皮造廠房、鐵皮鐵棚架、鐵皮鐵架擋晒棚、貨櫃屋、儲水塔、水泥地拆除,並於騰空後返還上開土地予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共同將10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1,199.75平方公尺(以實際測量為準)之H鋼鐵皮造廠房、鐵網圍籬、水泥地拆除、果樹刈除,並於騰空後返還上開土地予原告;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9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應自115年6月16日起至返還第1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按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甘藷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旱地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乘以週年利率千分之250除以12計算之金額;聲明第6項請求被告應自115年6月16日起至返還第2、3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按第2、3項所示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週年利率5%除以12計算之金額。查聲明第1、2、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以被告占用之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定之,參酌同屬農業區之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於115年6月間係由政府機關以19,099,667元標讓售,以交易總面積198.34坪換算之每坪交易單價為96,298元,有內部政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以之核算占用土地部分之價額,應趨近於市場交易行情,故聲明第1、2、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237,993元、28,527,733元、34,948,890元(計算式參附表)。又聲明第5項、第6項屬聲明第1項、聲明第2、3項之附帶請求,自115年6月16日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6月23日之數額分別為0.24元、5,016元,亦經原告具狀陳明在卷可佐,應併算價額,上開聲明與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104,908元間,並無選擇或競合關係,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824,540元(計算式:237,993元+28,527,733元+34,948,890元+104,908元+0.24元+5,016元=63,824,5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20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868元,尚應補繳391,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附表:
編號 土地 占用面積 占用部分之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地號土地 (面積:204.63㎡,公告土地現值8,800元/平方公尺,使用分區:農業區) 8.17㎡ 237,993元(計算式:8.17㎡×0.3025×96,298元=237,9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 高雄市○○區○○段0地號土地 (面積:1,128.31㎡,公告土地現值8,800元/平方公尺,使用分區:農業區) 979.32㎡ 28,527,733元(計算式:979.32㎡×0.3025×96,298元=28,527,733元)。 3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958.33㎡,公告土地現值8,800元/平方公尺,使用分區:農業區) 1,199.75㎡ 34,948,890元(計算式:1,199.75㎡×0.3025×96,298元=34,948,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