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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小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陳燕丹被上訴人 薛仲利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2月1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13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亦定有明文。準此,對於小額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應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現存有效或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合於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裁判意旨參照)。又上訴不合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承租被上訴人所有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9樓A室(下稱系爭房屋)7個月期間約定提供網路等設備,惟上訴人承租期間一直有網路不通及臭味問題,原審判決引用契約自由原則,但上訴人希望原審能重視被上訴人應有誠信原則,故被上訴人應就網路修繕、臭味問題應負賠償責任。㈡又關於超收電費部分,上訴人於原審曾請求向電力公司調閱用電紀錄,以確認每度電是否超過系爭房屋的電費單當期得度平均電價。然原審並未准許,上訴人另曾請求向591租屋網站,提供被上訴人之出租廣告,該廣告內容寫明租金包含網路、管理費、第四台、清潔費等,可惜原審並未准許,即認定網路是贈與性質服務,非必要設備。嗣後,被上訴人又以補貼管理費為由提高索取之電費,形同變相收取管理費,並已違背廣告內容,故超收電費應全額退費。㈢雙方解約有所爭執,系爭房屋之租約,有諸多違背「內政部租賃住宅定型化租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形同鼓勵被上訴人違法。㈣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多次表示有意提前搬離系爭房屋,並非上訴人要求終止租約,由兩造對話紀錄觀之,原審此部分事實認定係錯誤。㈤系爭租約第19條約定,乙方(按即上訴人)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按即上訴人)上訴人應賠償甲方(按即被上訴人)1個月租金,乙方(按即上訴人)上訴人絕無異議。原審認定,上訴人既選擇終止租約,被上訴人即依上開約定取得1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此約定業已違背誠信原則、公平公正原則,被上訴人應再退還被上訴人8,000元之押租金。㈥颱風救災費用部分,救災是應被上訴人之女請求,颱風當日風雨交加,甚為危險,上訴人因為人熱心公益,不顧自身安危,理應獲得5,000元之報酬,非如原審認定,上訴人基於鄰里互助,自願前往,不得請求報酬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細譯上訴人所執上訴理由無非係爭執本件被上訴人是否應賠償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然上訴人所爭執之部分均屬原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範圍,上訴人乃係就原審為事實認定及證據斟酌、取捨之當否加以指摘,核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或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具體內容為何,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難認其上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確定其數額為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洪韻筑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1 臭味修繕費用 5,547 2 網路修繕費用 3,698 3 言語攻擊精神賠償 48,000 4 颱風救災工資 5,000 5 押租金 8,000 6 未即時返還押租金利息 9 7 超收電費 2,141 8 終止租約賠償 8,000 9 偽造簽名賠償 10,000 90,395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