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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小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張榮宗被 上訴人 陳思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裁定提出「申訴」狀,其意旨略以:原審簡易庭裁判誤判,卻遭本院上訴駁回,特為上訴駁回不服申訴等語。核其意旨是對本院前揭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然因上揭裁定係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定,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則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呂致和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