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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建字第29號原 告 蔡福龍訴訟代理人 洪儀婧律師被 告 鄭坤銘即辰澤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0,73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前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宅翻修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交由被告承攬,雙方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簽立工程合約書,約定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定於112年1月10日完成工程。因被告施工進度延宕,並聲稱成本估算失誤,原告為求工程順利進行,遂於112年7月21日與被告簽立追加補充簡約(下稱補充合約),追加工程款1,421,000元,被告並允諾於112年12月31日完工交付。

㈡原告自111年8月起至112年5月間已陸續給付被告1,820,000元

,因被告屢次託詞請求預付款項,原告自112年7月起至113年1月間,復陸續給付被告1,380,000元,共給付工程款3,200,000元。詎被告施工遲延,屢經原告催促均藉詞推諉,更無故全面停工、聯絡無著,原告遂依民法第511條本文規定,於113年11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承攬契約。

㈢被告就補充合約如附表所示合計工程款886,000元之項目未完

工,被告就其完工部分得請領工程款為2,535,000元,被告已受領工程款3,200,000元,自兩造間承攬契約終止後,被告溢領工程款665,000元(計算式:3,200,000元-2,535,000元=665,000元)屬不當得利。另被告無故停工並在現場棄置廢料,致原告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罰鍰3,600元,及原告將被告未完工項目交他人承攬施作,給付工程款1,658,134元,另受損害772,134元(計算式:1,658,134元-886,000元=772,134元),共775,734元,均係被告不完全給付所生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各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有工程合約書、匯款回條聯、存摺封

面、工程履約聲明、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補充合約、國內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表及截圖、存證信函、報價單、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電子發票證明聯、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照片、罰鍰收據等件可考(審訴卷第23-103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以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440,734元,洵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本件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金額,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故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29日(審訴卷第1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附表:

編號 未完工項目(審訴卷第81頁) 金額 1 「屋頂鋼構」項目第四階段 49,500元 2 「浴廁地壁磚及衛浴設備等」項目第四、五階段 220,000元 3 「三樓砌磚及全棟泥作」項目第二、三階段 116,500元 4 「水電及設備」項目全部 120,000元 5 「全棟批土油漆」項目全部 80,000元 6 「氣密窗鋁件、欄杆木門、大門」項目全部 125,000元 7 「卡扣地板」項目全部 135,000元 8 「鷹架整理及相關雜項」第三、五階段 40,000元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