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建字第38號原 告 黃冠禎被 告 李華軒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 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底與原告約定就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進行房屋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經被告至系爭房屋現場估價後,傳送委託翻修合約書予原告,兩造同意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元(惟實際上應係1,425,000元),被告應於114年2月28日前完工,而各期款之付款日期及應完成之工程如附表一所示,後因原告刪除油漆項目,工程款變更為1,380,000元(下稱系爭契約)。
㈡嗣後原告依約陸續匯款,至114年10月止已付相當於全部工程
款8成之1,134,700元。惟被告本應完成系爭工程第12期款以前之工程進度,然被告卻違約不實施工、拖延工期,亦未於約定之日期完工,截至114年10月止,工程進度僅不到5成。
原告嗣於114年9月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限期履約,被告仍拒不履約,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45條及承攬相關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得請求被告返還未施作卻超收之工程款,以及延誤工期與另行僱工施作所生之損害。
㈢又被告施作系爭工程,就原告已付工程款部分,並未依約完
成附表二所示工程項目,溢領工程款852,962元,原告考量被告之還款能力,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00,0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259條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
㈡又系爭契約第三條約定:「工程期限:本工程限於中華民國1
13年7月31日開工,全部工程限於中華民國114年02月28日前完工」(審建字卷第35頁)。
㈢查,原告主張其依約陸續匯款,至114年10月止已付相當於全
部工程款8成之1,134,700元,惟被告本應完成系爭工程第12期款以前之工程進度,然被告卻違約不實施工、拖延工期,亦未於約定之日期完工,截至114年10月止,工程進度僅不到5成,原告已於114年9月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限期履約,被告仍拒不履約等事實,業據提出契約書、施工內容及材料、現場進度照片、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為證(審建字卷第33至135頁、第163至291頁),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
㈣原告既因被告給付遲延,催告被告辦理開工並依約完工,被
告仍不履行,原告依民法第254條規定,以存證信函送達被告(審建字卷第315、317頁,114年9月12日送達)為解約之意思表示,應屬合法,並於000年0月00日生解除系爭契約之效力。又系爭契約既已解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交付之600,000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給付遲延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5年5月1日(見審建字卷第303頁,115年4月20日寄存送達,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附表一(付款方式及金額):
編號 款項名稱 付款日期(與應完成工項) 期款數額 1 第1期簽約款 113年7月30日 25,000元 2 第2期款 113年7月31日 100,000元 3 第3期款 113年8月5日 (鷹架搭設、木作鋁窗拆除) 100,000元 4 第4期款 113年8月16日 (打石清潔工程) 100,000元 5 第5期款 113年8月23日 (水路配管工程) 100,000元 6 第6期款 113年9月6日 (電管、砌牆工程) 100,000元 7 第7期款 113年9月27日 (門窗、鋁窗工程,浴室泥作打底、外牆打底工程) 100,000元 8 第8期款 113年10月18日 (浴室泥作打底、外牆打底工程) 100,000元 9 第9期款 113年11月15日 (室內打底、浴室正面防水工程) 100,000元 10 第10期款 113年11月29日 (浴室廚房磁磚室內粉光陽台防水工程) 100,000元 11 第11期款 113年12月13日 (外觀磁磚、衛浴設備安裝、浴室天花板工程) 100,000元 12 第12期款 113年12月27日 (1樓、2樓地板、騎樓地板泥作工程) 100,000元 13 第13期款 114年1月10日 (窗戶、門片、水電安裝工程) 100,000元 14 第14期款 114年1月20日 (油漆工程) 100,000元 15 第15期款 114年1月24日 (燈飾、卡扣地板工程) 100,000元附表二(依審建卷第311頁整理):
編號 工程項目 工程款(與計算說明) 備註 1 浴廁所衛浴門 9,600元 估價單第11項 2 水電工程 (含材料、水塔、馬達等) 277,000元 估價單第12項 3 熱水器2台 12,000元 估價單第13、14項 4 1、2、3樓地磚鋪設工程 175,500元(計算式:每樓58,500元×3樓=175,500元) 估價單第25項 5 3間衛浴設備、浴室天花板裝潢、全屋燈飾 60,962元 估價單第15至23項 6 鋁窗、三合一門、房門等工程 105,700元(計算式:49,700元+36,000元+20,000元=105,700元) 估價單第35至42項 7 打底粉光 90,000元 8 防水工程 45,000元 9 鷹架工程 (未在工期內完成即拆除) 45,000元 10 3樓天花板 32,200元 小計 852,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