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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統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平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1,895,92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原告於115年9月1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2,069,12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3,73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法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