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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7號抗 告 人 黃震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外科醫院等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若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確定後,應於7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