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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均裕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天虹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天虹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天虹教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茲系爭基金會為因應原捐助章程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民國114年10月20日召開第3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系爭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佐(見法字卷第9頁),是其以董事長之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惟聲請人聲請將原章程第1至3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乃係涉及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之變動,核與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均無涉,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屬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聲請人據此聲請變更章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等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