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施一帆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南方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方文教基金會(下稱南方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4年9月17日經第8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南方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該基金會法人登記書、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5年3月24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43頁),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南方文教基金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114年11月16日第8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紀錄、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3至21、31至41頁),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依據原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等情,而其中修正後第7條係董事任期及補選選任之相關規定,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此部分聲請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之部分,僅係設立宗旨及業務範圍之變更,核其內容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佩嬅附表:
項目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二條 本會以從事教育公益事業為目的,推動並落實生命教育的完整與普及,以培養身心靈健康的個體,並促進家庭「功能健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實施生命教育課程、體驗活動、課後關懷延伸活動。 二、實施主題性營隊並輔導辦理營隊。 三、於各級學校生命教育社團授課、進行校園講座及工作坊。 四、研發生命教育教材教案。 五、辦理生命教育研習與師資培訓。 六、舉辦各界生命教育專題講座。 七、設置清寒獎助學金。 八、開辦公共服務及多元學習課程予獎助學金受獎者。 九、結合社區志工進行弱勢家庭生活關懷照顧。 十、辦理親職講座、成人工作坊及親子活動。 十一、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本會並得接受社會各界委辦其指定之教育公益事業獲獎助學金專案。 本會以提升全民生活環境品質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一切有關提昇全民文化、教育、社會、體育、自然生活環境品質活動之舉辦。 二、一切有關提昇全民文化、教 教、社會、體育、自然生活 環境品質刊物暨書籍之出版 。 三、一切有關提昇全民文化、教育、社會、體育、自然生活環境品質學術之研究。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