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黃松成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區鳳南宮
法定代理人 簡茂榮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㈠說明聲請人與相對人有何利害關係?並提出足供釋明之證據。㈡確認本件聲請究係聲請董監事變更,抑或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0條?㈢提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及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文。㈣聲請裁定變更之部分,是否經董、監事會議通過?並提出足供釋明之證據(如簽到簿、會議紀錄等)。㈤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變更之意見為何?並提出足供釋明之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