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全字第37號聲 請 人 許世銓代 理 人 陳雅貞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而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11476號執行事件(下稱A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另伊對第三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營運處(下稱臺鐵公司)之薪資債權,經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鑫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院)以115年度司執助字第1748號執行事件(下稱B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為免特定債權人先行取償,致其餘債權人受償金額不均;此外,伊因受債權人追債,罹患雙極性情感疾患(下稱系爭疾病),為免被逼入絕境,引發無法挽回、不可逆之遺憾,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保全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依消債條例第112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5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133號事件受理,並於同年5月27日調解不成立,即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而聲請人所有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現經本院以A執行事件受理,於115年5月13日已進行現場查封、測量,尚未進行鑑價、詢價、擇定拍賣期日;另聲請人對臺鐵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橋院以B執行事件受理,於115年5月25日已核發移轉命令等節,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A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訛,並有執行命令、查封登記函、查封暨測量筆錄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48頁),上開事實,可先認定。
㈡然聯邦銀行為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依上開說明,其抵押
債權受償順序本優於普通債權人,無停止執行程序以達債權人公平受償之考量;況消債條例既已將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排除在清算程序之外,此等債權人行使權利即不受債務人聲請清算而受影響;又縱法院對於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所聲請之強制執行准予保全處分,該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仍得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第4項規定,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故法院所為准予保全處分裁定即無法達成保全之目的,顯無實益。遑論,A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尚未進行鑑價、詢價、擇定拍賣期日,是系爭不動產於短期內尚無遭換價取償之虞,則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具保全處分之緊急或必要性云云,自難遽採。㈢其次,聲請人之薪資債權,屬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
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所得繼續性給付之債權,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範疇,亦難遽認有使聲請人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之可能,進而有保全薪資債權之必要。此外,倘聲請人之其餘債權人欲行使債權,亦得就B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或另聲請強制執行,則聲請人主張B執行事件就其所有薪資債權所為執行程序,將妨礙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云云,亦無可採。
㈣至聲請人主張伊因長期受債務壓力所迫,罹患系爭疾病,目
前症狀惡化,自殺風險上升,經醫囑建議須住院治療及繼續休養3個月,然新鑫公司施以電話、簡訊威逼恐嚇已持續達2、3個月之久,致伊無法安心休養,造成身心壓力及生活困難云云,固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見本院卷第23頁)。惟聲請人倘認強制執行之結果,已逾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或扣薪數額已無法維持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尚非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處分。至聲請人所稱債權人以恐嚇方式追討債務部分,則屬刑事案件範疇,宜依刑事程序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
115年司執字11476號 財產所有人:許世銓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 公尺 1 高雄市 鳳山區 埤頂 0000-000 5 全部 備考 高雄市 鳳山區 埤頂 1433-88 5 全部 備考 高雄市 鳳山區 埤頂 1433-18 67 全部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 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86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住家用、2層樓加強磚造 一層:36.08 二層:39.60 合計:75.68 全部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