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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全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羅瑞珍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715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含併案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債權所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但所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二、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經撤回生效或駁回確定時,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715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含併案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

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3號受理,於114年12月1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4年12月24日具狀聲請清算,並陳明其債權人共7人,現由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受理,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及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之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 雄國際機場分公司(下稱兆豐銀行高雄國際機場分公司)向臺北地院聲請以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並經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併案強制執行;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3月21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新光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為清償,經國泰人壽陳報已依前開執行命令執行如附表編號1、3所示保險契約債權,新光人壽則陳報聲請人有如附表編號2、4所示保險契約債權;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復於114年10月7日以執行命令終止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命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將終止保險契約後聲請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向該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撤銷有關如附表編號3所示保險契約債權之扣押命令,並通知新光人壽如主約兼具健康保險性質者不得強制執行,經國泰人壽、新光人壽解繳如附表編號1、2所示解約金予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於114年12月22日製作分配表,並訂115年1月20日為分配期日等情,有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113年3月21日、114年10月7日執行命令、114年12月23日函、新光人壽113年5月17日異議狀、國泰人壽113年10月24日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3-83頁),堪認屬實。

㈡依上,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經

解繳之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1,220,095元,而聲請人之債權人除兆豐銀行高雄國際機場分公司、花旗銀行、華南銀行外,另有4人,為避免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遭部分債權人獨受分配而減少,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本院認雖有繼續扣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債權之必要,但其後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等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㈢此外,消債條例之保全處分既明定「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

定前」,方得為之,則聲請人之清算聲請,於本件保全處分裁定期間屆滿前,如經撤回生效(按:依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後段規定,須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或駁回確定,本件所為保全處分,均失其效力。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附表(如無記載幣別,均新臺幣):

編號 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數額 備註 1 羅瑞珍/ 羅瑞珍 國泰人壽 國泰人壽祿美佳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0000000000 美元23,919元(經解繳724,964元) 經臺北地院以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並經國泰人壽解繳聲請人可得解約金 2 羅瑞珍/ 何姍螢 新光人壽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0000000000 503,525元(經解繳495,131元) 經臺北地院以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並經新光人壽解繳聲請人可得解約金 3 羅瑞珍/ 羅瑞珍 國泰人壽 國泰人壽新守護一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0000000000 醫療險無解約金 主約具醫療險性質業經臺北地院撤銷執行命令 4 羅瑞珍/ 何姍螢 新光人壽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0000000000 226,158元 主約具醫療險性質,經臺北地院於114年10月7日以執行命令通知如主約兼具健康保險性質之人壽保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且無庸終止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