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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抗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抗字第18號抗 告 人 施德彰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本院115年度消債全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向貴院聲請更生,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就抗告人繼承自其母施吳林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貴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6139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查抗告人為現年68歲之獨居老人,業已退休,生活陷於困頓,僅賴勞保退休金、年金及低收入戶津貼勉力維持生計,且系爭不動產乃抗告人目前唯一獨居之住所。系爭不動產現況不佳,縱予拍賣亦無實益;倘蒙裁准保全處分,不僅可免抗告人顛沛流離、居無定所之苦,亦無庸因另行租屋而申請租屋補助、平白耗費政府資源,更有利於更生程序之積極推進。詎抗告人於原審聲請保全處分時,原委任之代理人(或律師)未盡職責,漏未檢附抗告人生活困頓之相關證明文件,致原審未能審酌抗告人身為獨居老人之實際生活困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懇請貴院廢棄原裁定,並裁准就系爭不動產為保全處分,以維護抗告人之居住權益,並利更生程序之順利進行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因此,法院是否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自應本諸上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之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之手段,綜合比較斟酌,以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抗告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由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受理在案;而系爭不動產現經聯邦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且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抗告人固主張系爭不動產如經拍賣,將導致抗告人需另行租屋,不利於更生方案之順利進行云云。惟更生程序係以抗告人於程序開始後之薪資或其他收入作為償債來源,並依更生方案按期清償、分配予各無擔保債權之債權人,非如清算程序係以抗告人既有財產充為清算財團,用以分配予各債權人之清算型制度。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抗告人之債權人對抗告人開啟執行程序,並無礙於之後抗告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況系爭不動產若經拍賣,亦得以其賣得價金清償債務,將有助於抗告人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且其他債權人如認有受償之必要,亦得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或併案聲請,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自不妨礙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此外,抗告人復未釋明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有何具體緊急或必要之情事致其更生目的不能達成,而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故抗告人聲請於更生裁定前停止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難認有據。倘抗告人認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結果,將影響抗告人生活之所必需而不得強制執行,應另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而非依消債條例聲請保全處分,抗告人本件主張顯有誤解前揭消債條例規定之立法意旨,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之繼續執行,亦無妨礙抗告人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自難認本件有保全處分之必要。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保全處分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執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洪韻筑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人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 1/5 施吳林離 2 同段25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0號,面積46.49平方公尺) 全部 施吳林離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