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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抗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抗 告 人 吳芳敏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雖認抗告人就工作內容、收入來源及家庭分工等事項說明未一致,但此係因抗告人就家庭工作、收入來源及工作情況屬於家庭長期共同協助型態,收入大多以現金支付,未保留完整帳冊,以致不同時間點陳述之內容及數字未能完全一致,抗告人並非刻意隱瞞或虛偽陳述。抗告人原長期在屏東潮州黃昏市場協助家人販售商品,性質屬家庭協助,且該攤位是由抗告人婆婆經營,租金亦由婆婆繳納,抗告人平日實際協助備料、製作飲品等工作,因家中長輩近年身體狀況變差,家庭工作分工調整,故先前陳述,對於備料、販售及收入來源始有差異。至於卷中提到之仙草茶、杏仁茶、青草茶、花生豆腐等,係家庭為增加收入附帶製作販售的產品,此部分收入不固定,實際盈餘有限,並非固定薪資或穩定營業所得。抗告人未掌握市場攤位帳務或營業資金,故於不同時間點陳述,對於收入計算方式及實際可支配所得有所差異,市場攤位及營業收入主要由婆婆統一管理,抗告人無固定月薪,實際收入隨市場生意變動,自民國114年間起,因家中長輩健康狀況惡化,家庭收入明顯下降,抗告人尚須負擔家庭日常生活費、子女扶養費、長輩醫療支出等,無餘力可供穩定清償債務,請法院審酌抗告人實際經濟狀況准予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是否開始清算程序,自得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以為裁定之參酌。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即明,亦即債務人固得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清算程序規定藉以清理債務、免責重生,但因開始清算程序後,債權人原則上僅能就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受償,其債權蒙受相當損失,基於衡平原則,債權人利益亦宜適度保障,故於制度設計上即在債務人聲請之初,即對債務人課予誠實報告財產變動狀況之義務,俾為法院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參酌,債務人違反該項法定義務,則可認其無相當誠意,得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㈠原審法院通知抗告人據實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經抗告人

就其112年6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先後陳述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互核其前後之說詞,確有反覆不一、啟人疑竇之情形,以致無從確認抗告人之職業、工作項目、月薪收入之具體狀況;復觀抗告人配偶林諺騰亦向本院聲請清算,另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8號受理(詳後述),林諺騰於該案中所陳述抗告人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內容則如附表二所示,細觀該等陳述內容與抗告人自行所陳,亦多有齟齬,益見抗告人對於其真實財產變動情況為何,係有所隱瞞、未如實陳述。

㈡林諺騰於自身之聲請清算案件中亦有對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不一情形,而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8號裁定駁回聲請,案經林諺騰提出抗告後,嗣遭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裁定駁回(下稱另案),此有另案裁定在卷可參,可知林諺騰對其自身財產變動狀況亦未據實說明。審酌抗告人與林諺騰既為夫妻,同居一處,並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財務及生活關係緊密,暨抗告人並與林諺騰之父母同住,更自承自112年6月起迄今,與其婆婆在屏東潮州黃昏市場擺攤賣豆製品及飲品,收入是婆婆發薪水,每月大約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至1萬8,000元等語(原審卷第387頁),足見抗告人財產變動之狀況,實與其配偶林諺騰之財務,及婆婆所經營攤位營收息息相關,可謂是家族企業,此從本件抗告理由狀中所稱:其家庭工作與生活支出長期混合,家人間亦會互相協助市場工作及照顧長輩。因家中長輩近年身體狀況逐漸變差,家庭工作分工亦會隨實際情況調整。實際情況係家庭共同協助維生(共生狀態),並非正式公司經營或固定受僱工作。家庭成員共同分擔生活開銷及照顧長輩支出,部分收入亦供家庭共同使用,也就是經營豆腐生意賺的錢是大家一起用的等語(見民事抗告狀第1、3、5頁),亦可印證此情,則判斷抗告人之實際收入,自無從排除攤位之營收,或經配偶林諺騰所交付之款項。

㈢觀諸林諺騰於另案中陳稱:伊母親豆製品攤位每月淨利約7、

8萬元,伊會將淨利交給母親,並由母親每月給伊約1萬6,000元至1萬8,000元。母親自114年9月開始完全沒有進入潮州黃昏市場,而該攤位前於103年2月至114年7、8月,係由伊母親及配偶(即抗告人)擺攤。伊於112年底有向母親分租攤位賣養生飲品,目前每月有1萬2,000至1萬5,000元的養生飲品淨利,但全部都給伊配偶(即抗告人)等語(原審卷第451-453頁),而上開養生飲品淨利1萬2,000元至1萬5,000元,卻未見抗告人於原審有所陳報。至於上開由家族經營之豆製品攤位,每月淨利既約有7、8萬元之多,究竟如何分配於家庭支出、抗告人實際得從中獲取若干金額等節,亦未見抗告人有所說明及舉證。末衡以抗告人亦不否認本件其先前陳述財產及收入狀況,有說明不一情形(民事抗告狀第1頁),而其本件提起抗告後,僅空言陳稱:資金安排、帳務管理均由婆婆負責統籌;養生飲品及附屬收入均不固定;無穩定固定月薪,實際收入隨市場生意情況而變動云云,仍未檢附相關事證足以釐清其真實財產變動之狀況,實難認抗告人已善盡據實報告義務,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未能詳實向法院陳報其工作及收入狀況,使法院無從知悉其實際經濟狀況而為斟酌,原審因而駁回抗告人之清算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珮喬附表一:抗告人於原審之先後陳述編號 證物名稱 工作內容及收入 1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①賣豆醬,每月收入12,000元(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5號卷第27-31頁)。 ②菜市場打零工,於112年6月至12月收入共102,500元,113年共176,500元,114年1月至9月收入共132,500元(原審卷第103頁)。 2 114年7月23日調查筆錄 受僱於洪記軒於屏東潮州尚青黃昏市場幫忙銷售豆腐、豆漿、豆皮及前置作業,豆腐係向工廠批來賣,老闆缺人手時會打電話聯繫,13時出門,14時前要到市場,18時下班,有時提早結束,日薪500元,領現等語(見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7號卷第84頁)。 3 114年12月2日補正狀 於112年6月在屏東菜市場工作,月收約14,000至15,000元左右,因其公公前陣子身體不好,需進出醫院治療癌症,114年開始即辭職專心照顧其公公,目前無業等語(原審卷第85-91頁)。 4 115年3月11日補正狀 抗告人之公公於114年9月起出現行動不便、心臟有問題、罹癌等病症,由抗告人一邊在家照護,一邊早上與其配偶至其長姊位於大寮民仁街住處製作仙草茶、杏仁茶、各瓜茶、青草茶、仙草凍、花生豆腐等非黃豆製品之產品,讓配偶帶往潮州黃昏市場販售,每月盈餘約8,000至12,000元不等(原審卷第321-323頁)。 5 115年3月25日調查筆錄 自112年6月起迄今,與其婆婆在屏東潮州黃昏市場擺攤賣豆製品及飲品,收入是婆婆發薪水,每月大約15,000元至18,000元,幾乎每天都要去擺攤,從下午2點到晚上7點左右收攤;從114年9、10月公公生病後,且婆婆因腳開刀沒辦法久站,由抗告人負責載其公公去電療與照顧公婆,就沒有去擺攤,改由其配偶過去擺攤,但其還是有去其大姊吳美櫻透天住家處理攤位備料的事宜,婆婆一樣會給每月大約15,000元至18,000元的薪水,因為有大小月之分,所以薪水會有落差。另外,抗告人有時候會去朋友王志銘那裡幫忙處理裝潢廢料及叫料,從112年年初開始就有幫忙王志銘處理,不穩定,且工作也不多,有幫忙才有收入,如果有幫忙的話,每次約500元,最多每個月有4,000元,最少每月有1,500元,這段期間此部分收入平均每月有2,750元等語(原審卷第387-389頁)。

附表二:抗告人之配偶林諺騰另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8號受理,於該案中之先後陳述編號 證物名稱 工作內容及收入 1 林諺騰(夫)114年11月1日補正狀 抗告人於屏東潮州黃昏市場幫人賣豆腐及豆製品,每月收入約12,000元,114年10月起因其公公口腔癌須載送進出醫院,且婆婆腳開刀走路不方便而離職,目前無業在家照顧公婆等語(原審卷第409-412頁)。 2 林諺騰(夫)114年12月26日補正狀 抗告人於週二至六於潮州黃昏市場工作,工資500元,週六、日長女會與抗告人前往擺攤,讓婆婆休息,每日13時出門至工廠載貨至潮州黃昏市場,18時收完回工廠下完貨再到家約19時30分,抗告人在家中照顧公婆並無對價,收入來源除其於潮州黃昏市場幫婆婆販售黃豆製品外,早上尚有煮先前在市場販售之仙草茶、杏仁茶、紅茶、花生豆腐等製品,扣除成本後,每月收入約8,000至10,000元等語(原審卷第413-419頁)。 3 林諺騰(夫)115年3月11日補正狀 抗告人於103年2月至114年9月於潮州市場幫婆婆擺攤,林諺騰每日早上9點左右與抗告人一同前往其長姊位於大寮民仁街住處廚房煮仙草茶、杏仁茶、冬瓜茶、青草茶、仙草凍及花生豆腐等產品,抗告人目前已不支薪,才製作這些附屬產品增加收入來源,冬天生意差,附屬品盈利約8,000元至10,000元,天氣轉熱後,抗告人與林諺騰製作之附屬品盈利可增至12,000至18,000元不等,到13時後,林諺騰會前往工廠載一些要賣的豆腐等製品至潮州黃昏市場到18時30分,收完攤回到工廠,下貨完回到家約19時30分,每週一公休,攤位商號以出貨工廠名稱百盛食品為名,婆婆於103年2月至114年9月每週支付抗告人薪資4,000元(原審卷第437-439頁)。 4 林諺騰(夫)115年4月1日調查筆錄 婆婆從114年7、8月開始將攤位交接給林諺騰,103年2月至114年7、8月公公中風前,都是由抗告人與其婆婆擺攤,林諺騰於112年底有向婆婆分租攤位(嗣改稱實際時間為111年7月至112年1月),每月租金3,000元,用來賣養生的仙草、杏仁飲品,當時收入不多,林諺騰現在自己擺攤,有賣那些養生飲品,所增加的收入是給抗告人,目前每月約有12,000至15,000元的養生飲品淨利,這部分全部給抗告人,算是抗告人的收入,因為抗告人目前已經沒有收入了,所以要有這筆錢用來維持開銷,抗告人說有在姊姊家裡的廚房煮茶,這部分的錢是抗告人在算,抗告人算完才跟林諺騰說。 抗告人114年10月以後沒有工作收入,因為婆婆未再給抗告人擺攤的錢,只有靠林諺騰在潮州黃昏市場賣養生飲品的淨利每月12,000至15,000元做抗告人的收入來源,備料的部分是林諺騰與抗告人一起做,婆婆只有請抗告人幫忙買家裡晚餐的時候會給抗告人買飯的錢。另外,林諺騰每週會給抗告人2,000至2,500元,包含小孩的扶養費等語(原審卷第451-457頁)。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