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葉達融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葉達融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成立,然不得已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關於聲請人前置協商毀諾部分
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聲請前置調解成立,應自民國113年10月起,分120期,利率7%,每月清償15,565元,惟未依約繳款,於114年1月16日經通報毀諾,此有調解筆錄(本院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6號卷,下稱第176號事件,該卷下稱調卷,第121-124頁)、中信銀行陳報狀(更卷一第95-96頁)可參。而聲請人於114年1月毀諾時,經營麻荳與我寵物美容店(下稱麻荳寵物店),淨利42,699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更卷一第89-94頁)、聲請人115年7月8日補正狀(更卷一第102-106頁)足稽。是以聲請人斯時之所得,扣除以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4,559元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及長子、次子扶養費10,000元(計算式:5,000×2=10,000,理由參後述)後,固尚餘18,140元。惟上述協商範圍並未將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健保署之債權共計1,045,446元列入協商債權(調卷第41頁、更卷二第169-171、221-222頁),以聲請人每月所餘之18,140元,顯然無法全數償還,應認聲請人收入有限,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條件有困難,而得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嗣於115年3月2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
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第176號事件受理,因曾調解成立,毋庸再行調解,即於115年4月10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卷核閱無訛。
㈢麻荳寵物店於104年4月16日設立,由聲請人任負責人,114年
2月5日歇業,而麻荳寵物店於110年3月至114年2月查定銷售額共3,605,842元,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調卷第63-65頁、更卷一第82-8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更卷一第89-94頁)、營業稅稅籍證明(更卷一第133頁)可證。是其自110年3月至114年2月止,平均每月查定銷售額約75,122元【計算式:3,605,842÷48=75,1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可見其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然每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仍合於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所定之自然人。
㈣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3年3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聲請人父親葉明相於111年5月16日歿,繼承人含聲請人在
內共4人,所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46建號建物,由聲請人胞弟葉匡育繼承。
⒊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45-53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一第42-4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7-9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1-1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一第125-130頁)、信用報告(更卷一第108-12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57-5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一第0000-0000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60-63頁)、租金補助進度查詢結果(更卷一第0000-0000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64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更卷一第48-58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一第88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一第137頁)、存簿(更卷一第0000-0000頁)、黃婉婷之存簿(更卷二第127-149頁)、薪資證明(調卷第55頁、更卷一第143頁)、UBEREATS每週帳單明細(更卷一第000-0000頁、更卷二第111-125頁)、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97-99頁)、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86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更卷一第89-94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函(更卷二第89-94頁)、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函(更卷二第185-209頁)、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函(更卷二第211-217頁)、台灣人壽函(更卷一第100-101頁、更卷二第95-107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貓狗驛站寵物
美容坊每月收入,加計每月領取租金補助,共40,760元(計算式:35,000+5,760=40,76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㈤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5,000元(經營麻荳寵物店期間,租金之支出已計入營業成本,爰不予重複列計,114年3月1日起搬至現址租屋居住,每月支出租金15,000元,調卷第7-9頁、更卷一第103-104頁)云云,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為證(調卷第83-95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㈥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須單獨負擔長子范○森、次子葉○碩(下合稱范○森等2人)之扶養費,每月各5,000元(調卷第7-9頁)云云。然查:
⒈范○森係000年0月生,葉○碩係000年0月生,現均就讀國小
,於112年至11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范○森等2人於114年11月各領取普發現金10,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67-69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71-81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一第38-41頁)、學生證(更卷一第119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二第175-183頁)、存簿(更卷一 第0000-0000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66-75頁)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與其前配偶范舒蕎應共同負擔范○森等2人之扶養義務。
⒉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
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本院審酌范○森等2人與聲請人同住,租金由聲請人負擔,而無房屋費用支出(更卷一第103-104頁),應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5,403元),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計算式:15,403×2÷2=15,403),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10,000元(計算式:5,000×2=10,000),應為可採。
㈦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40,76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20,36
4元、子女扶養費10,000元後,剩餘10,396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965,809元(調卷第11-14、41頁、更卷一第125-130頁、更卷二第169-171、221-222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6年(計算式:1,965,809÷10,396÷12≒16,小數點以下4捨5入)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243,108元 (調卷第45-51頁、更卷一第42-47頁) 113年度 235,878元 114年度 122,630元 2 車輛 2015年出廠自小客車 1部 (調卷第53頁) 3 保單解約金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更卷一第100-104頁、更卷二第95-107頁)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經營麻荳寵物店淨利 (更卷一第93-94、103頁) 113年3月至114年1月 320,134元 2 貓狗驛站寵物美容坊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143頁) 114年3月起迄今 每月35,000元 3 UBEREATS外送收入 (更卷一第000-0000頁、更卷二第111-125頁) 113年3月至115年1月5日 230,381元 4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直銷收入(更卷一第97-99頁) 113年9月 201元 5 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遊戲軟體收入 (更卷一第86頁) 113年3月至114年12月 20,542元 6 租金補助 (更卷一第64、0000-0000頁、更卷二第131-149頁) 114年11月18日 12,672元 114年12月起迄今 每月5,760元 7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