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 請 人 林建均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建均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11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5年1月1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
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聲請人父親林O桐於111年2月12日歿,繼承人含聲請人在內
共4人,所遺之土地3筆、建物1筆,由聲請人胞弟林建成繼承。
⒊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9-33頁)、11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11-21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9-11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59-6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7-21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3-2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69-7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73-7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59-162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63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更卷第149-158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171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61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37頁、更卷第6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函(更卷第167-170頁)、遺產分割協議書(更卷第195頁)、大寮地政事務所函(更卷第227-259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第31-43頁)、新光人壽函(更卷第173-182頁)等附卷可證。
⒋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自陳打零工每月收入28,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248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9-11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胞弟所有房屋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更卷第45頁),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5,403元為準【計算式:20,364×(1-24.36%)=15,403,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母親林張O英,每月支出扶養費6,400元(調卷第9-11頁)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母親林張O英(42年生)與其配偶即聲請人父親林O
桐(111年2月12日歿)共同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3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55-57頁)、親屬系統表(更卷第67頁)可佐。
⒉又林張O英於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各為93,325元、92
,983元、142元,名下有房屋、土地、投資各1筆,現值共5,478,590元,其為響亮電器行負責人,自112年11月起迄今領取之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111-117、215-217頁)、稅籍查詢資料(更卷第20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1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37-146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47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更卷第120-13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263-265頁)附卷可考。林張O英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遺屬年金、勞保老年年金、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共計36,750元(計算式:4,049+24,372+8,329=36,750),已逾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364元,堪認林張O素英尚足以維持生活,而無請求聲請人扶養之權利,聲請人支出林張O英扶養費即非必要。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8,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5,403元後,剩餘12,597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6,740,394元(調卷第20、65-101、107頁),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44年【計算式:(6,740,394-36,847)÷12,597÷12≒44】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6,847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0號保單之要保人於114年3月18日變更為長女,解約金55,217元,是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處理。 (更卷第31、42-43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前配偶 (更卷第173-175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打零工收入 (更卷第63頁) 112年11月起迄今 每月26,000元至30,000元(折衷計算為28,000元) 2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附表三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林張O英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 (更卷第120-136、263-265頁) 112年11月至12月 每月3,772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4,049元 勞保老年年金 (更卷第120-136、263-265頁) 112年11月至115年4月 每月22,893元 115年5月起迄今 每月24,372元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更卷第137-146頁) 112年11月至12月 每月7,759元 113年 每月4,164元 114年1月起迄今 每月8,329元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