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 請 人 王曉萍代 理 人 湯佑偉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A08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51號事件(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5年1月6日調解不成立,即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卷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
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12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7-41頁)、11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67-36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3-135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239-24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1-25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1-35頁)、戶籍謄本(調卷第4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35-13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05-20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7-3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07-11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105頁)、健保投保資料(調卷第45頁)、存簿(調卷第59-65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47頁)、工作狀況照片(更卷第143-144頁)、聲請人115年3月25日陳報狀(更卷第129-131頁)、收入明細表(更卷第145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第113-128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自陳從事臨時工平均每月收入28,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5,500元(含房屋租金,調卷第135頁),並提出租賃契約書(調卷第75-88頁、更卷第147-161)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5,5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須扶養父親A01、母親A002(下合稱A01等2人,各稱以姓名表示),每月各支出扶養費4,000元云云(見調卷第135頁),然查:
⒈A01(36年生)罹左上OOOOO瘤,與其配偶A002(41年生)
共同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4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225頁)、親屬系統表(更卷第223頁)、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更卷第235頁)可佐。
⒉又A01等2人係租屋居住,於112至11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
名下均無財產,領取補助、年金等各類收入之期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63-173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71-37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35-136頁)、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39-14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05-209頁)、存簿(更卷第175-203、325-337頁)、高雄市重陽禮金領取時間及金額網頁資料(更卷第359-3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1-71、91-100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313-31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73-74、101-10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07-111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04號調解筆錄(更卷第355-357頁)、租賃契約書(更卷第339-353頁)附卷可考,則依A01等2人財產、收入、健康狀況以觀,足認其等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及另3名子女扶養之權利。
⒊聲請人固主張其四妹A05已失聯,無法負擔父、母親扶養費
(更卷第323頁)云云,惟A05陸續有投保勞保之紀錄,有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更卷第289-290頁)可證;參以聲請人復未就A05有何得減輕扶養義務之情事舉證以實其說,則A05依法仍應與聲請人共同對其父、母負擔扶養義務。
⒋再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而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20,364元,扣除A01等2人每月領取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租金補助,及三妹A04每月應依調解筆錄給付之扶養費後,再由聲請人與其餘2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3,526元【試算:(20,364×2-8,329×2-500×2-909-2,264-4,320-2,500×2)÷3=3,5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8,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5,500元、父母扶養費3,526元後,剩餘8,974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417,338元(調卷第109-123、137-141頁、更卷第237、241頁),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3年【計算式:(1,417,338-18,467)÷8,974÷12≒13】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8,467元 113年10月15日保單借款25,000元、38,000元。 (更卷第114-115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臨時工之工作收入 (調卷第47頁、更卷第129頁) 112年12月起迄今 每月28,000元 2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附表三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父親 A01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更卷第315頁) 112年12月 7,759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8,329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更卷第315頁) 112年12月 250元 115年1月起迄今 每月500元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更卷第107-111頁) 112年12月至114年12月 每月851元 115年1月起迄今 每月909元 聲請人三妹A04依調解筆錄每月應給付之扶養費 (更卷第355-357頁) 112年12月起迄今 每月2,500元 租金補助 (更卷第73-74頁) 112年12月起迄今 每月4,320元 重陽禮金 (更卷第181、187頁) 113年9月27日 1,500元 114年10月15日 1,500元 家電汰換補助 (更卷第185頁) 114年6月26日 3,000元 退貨物稅 (更卷第185頁) 114年7月11日 2,000元 器具補助 (更卷第187頁) 114年11月21日 20,000元 普發現金 (更卷第187頁) 114年11月12日 10,000元 母親 A002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更卷第315頁) 112年12月 7,759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8,329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更卷第315頁) 112年12月 250元 115年1月起迄今 每月500元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更卷第107-111頁) 112年12月至114年12月 每月2,120元 115年1月起迄今 每月2,264元 聲請人三妹A04依調解筆錄每月應給付之扶養費 (更卷第355-357頁) 112年12月起迄今 每月2,500元 重陽禮金 (更卷第359-361頁) 113年9月27日 1,500元 114年10月15日 1,500元 普發現金 (更卷第201頁) 114年11月12日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