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 請 人 邱秀祝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邱秀祝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55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5年1月26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2年12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1-35頁)、11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二第25-30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9-11頁)、債權人清冊(更卷一第141-14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一第161-165頁)、信用報告(更卷一第145-15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3-2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一第201-21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91-9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95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更卷一第63-89頁)、車輛異動登記書(更卷一第283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二第119-12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二第117頁)、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函及陳報狀(更卷一第117-121頁、更卷二第129-141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一第167-179、293-363、375-403、417-433頁)、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函(更卷一第111-113頁)、薪資明細表(調卷第19-21頁、更卷一第181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一第123-127頁)、凱基人壽函(更卷二第113頁)、國泰人壽函(更卷二第115頁)等附卷可證。
⒊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協禧電機股份有
限公司114年平均每月收入41,234元(計算式:494,812÷12=41,234,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000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9-11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公婆所有房屋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調卷第113-114頁),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5,403元為準【計算式:20,364×(1-24.36%)=15,403】,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子簡○育、次子簡○澄,原每月支出扶養費共16,000元,114年7月至12月為每月8,000元至10,000元,115年1月起則為每月10,000元(調卷第9-11頁、更卷一第131頁)等語。經查:
⒈簡○育係000年0月生,簡○澄係000年0月生,現均就讀國小
,112年度至11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均無財產,領取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一第183-193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二第37-43頁)、學費收據(更卷一第243、247、251、255、259、263、269-275、279頁)、入學通知單(更卷一第28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一第215-220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97-104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一第459-477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配偶應共同負擔簡○育、簡○澄之扶養義務。茲審酌聲請人稱配偶簡○瑩於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031,178元、1,067,952元、1,045,995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85,932元、88,996元、87,166元(更卷一第39-51頁、更卷二第31-36頁),以2人經濟狀況,本院認聲請人僅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40%。
⒉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簡○育、簡○澄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調卷第113-114頁),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5,403元),再由聲請人負擔40%(試算:15,403×2×0.4=12,322),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10,000元,應為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41,234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5,403元、子女扶養費10,000元後,剩餘15,831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288,043元(調卷第75-101、117-123頁、更卷一第141-143頁),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7年【計算式:(1,288,043-13,232)÷15,831÷12≒7】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540,570元 (調卷第31-33頁、更卷二第25-30頁) 113年度 529,936元 114年度 542,416元 2 股票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4,824股 (更卷二第117-125頁) 國泰台灣高股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灣ESG永續高股息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00股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3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3,232元 ①114年12月3日保單借款10萬元。 ②113年12月18日、114年1月13日各領取保險給付5,590元。 (更卷一第123-124頁)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投保 (更卷二第113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有效保單 (更卷二第115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113、119-121頁) 112年12月 32,340元 113年 475,342元 114年 494,812元 115年1月至2月 106,565元 2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受益存款 (更卷二第117頁) 迄至115年5月18日止 6,256元 3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 (更卷二第28、117、139頁) 113年8月16日 3,126元 114年 3,304元 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所得 (調卷第31頁、更卷二第28頁) 113年 1,000元 114年 1,000元 5 國泰台灣高股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灣ESG永續高股息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配息及售出之股款 (調卷第31頁、更卷一第305-309頁、更卷二第27-29頁) 112年12月12日至15日 44,990元 113年 176,609元 114年 880元 6 發票獎金 (更卷一第361頁) 113年10月至12月 8,900元 114年6月至10月 1,800元 7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附表三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簡○育 國泰人壽保險給付 (更卷一第461、464頁) 113年8月2日 4,305元 114年2月21日 5,951元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 簡○澄 國泰人壽保險給付 (更卷一第475頁) 114年3月17日 18,663元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