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 請 人 曾群益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固有明文。然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雖不應任其自生自滅,惟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59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5年1月1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調卷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2年12月起之工作收入及各類收入狀況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度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調卷第41-45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29-33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05-107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09-11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7-22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3-3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9-50頁、更卷第41-4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41-14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3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更卷第45-4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73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119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01-406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第153-271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更卷第411-413頁)、薪資明細表(調卷第47頁、更卷第129-137頁)、在職證明書(更卷第127頁)、柏進商行陳報狀(更卷第61-71頁)、碼佳賈文創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83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第77-82頁)、台灣人壽函(更卷第89-97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碼佳賈文創有
限公司114年10月至115年3月平均每月收入39,697元(計算式:238,184÷6=39,697,小數點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原於其父親所有坐落彰化房地居住,無租金支出,114年10月1日起於其胞兄承租之房屋居住,112年12月至113年12月每月支出17,303元,114年1月起每月支出19,248元(含114年10月起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調卷第91頁、更卷第99、105-107、409頁)乙情,並提出胞兄出具之切結書(更卷第13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9,248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39,697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19,248元後,尚餘20,44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310,623元(調卷第73-83、111-115頁、更卷第275頁),扣除富邦人壽、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共33,926元(計算式:18,798+15,128=33,926),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5.2年【計算式:(1,310,623-33,926)÷20,449÷12≒5.2】即能清償完畢,此參聲請人對此事實亦無意見(見更卷第438頁)可徵;緃扣除聲請人所稱每月利息支出約8,000元(更卷第438頁),以每月餘額12,449元(計算式:30,697-19,248-8,000=12,449)攤還結果,亦僅須約8.5年即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310,623-33,926)÷12,449÷12≒8.5】。況聲請人為00年0月出生(調卷第51頁),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32年之職業生涯,且有丙級電腦軟體應用、丙級網頁設計、中文看打、丙級工業配線等證照(更卷第123-125頁),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316,800元 (調卷第41-43頁、更卷第331頁) 113年度 331,020元 114年度 339,200元 2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8,798元 (更卷第77-82頁)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5,128元 (更卷第89-97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柏進商行工作收入 (更卷第67-71頁) 112年12月 33,074元 113年 397,571元 114年1月至9月 329,936元 2 碼佳賈文創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第137頁) 114年10月至115年3月 238,184元 3 申報之股利所得 (調卷第41頁) 113年 79元 4 發票獎金 (更卷第163、166、168-170、172頁) 112年12月6日 500元 113年 2,300元 114年2月至10月 1,300元 5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