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 請 人 朱怡靜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自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向遠東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4年9月4日協商
不成立,嗣於115年2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一第31頁)、遠東銀行陳報狀(卷一第185-197頁)可稽,堪認已踐行前置程序。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有中度身心障礙,於112至11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勞
保投保於高雄區漁會(投保薪資28,590元,114年11月3日列印);其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82,402元;其陳稱其於114年5月、7月、8月因接受手術及後續放射治療,獲取凱基人壽理賠金各470,240元、121,000元及302,684元,已用於支付手術及醫療相關費用、休養期間生活開銷,並用以填補生活資金缺口、親友借款及子女教育費,剩餘約50,888元等語(卷一第277-279、465頁、卷二第21頁);又其陳稱其於113年8月因其子工作及生活需求,以其名義全額貸款購入車輛1部(實際由其子使用並負擔相關支出),因於114年1月起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遂於114年2月出售該車,並向親友借款完成車貸清償等語(卷一第273頁)。
⒉聲請人陳稱其自112年10月起迄今任職潔安居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潔安居公司),擔任清潔排班人員,並擔任其他業者之臨時派工及自行承接一名私人客戶(113年7月22日至115年4月10日,卷一第453頁),其於113年2月至12月收入共340,875元,114年間收入共232,700元(除同年5月無收入外),115年1月至10月收入各30,000元、28,400元、25,200元、22,800元、20,400元、21,600元、13,200元、18,000元、28,800元、8,400元(算至同年10月8日);其自113年2月起每月領有租金補助6,400元,114年1月起每月改領取5,040元;其於113年2月至12月每月領有低收身障生活補助9,485元,114年1月至3月每月領取5,437元,自114年4月起每月領取9,485元;於113年3月至12月每月領有低收家庭生活補助6,825元,114年5月、10月及115年2月各領取2,313元;於113年1月、115年2月各領有春節慰問金3,000元;自115年1月起每月領有行政院加發補助1,000元;114年11月領取全民普發10,000元。
⒊上開各情,有112至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63-67、425-427、461-46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一第285-293頁)、債權人清冊(卷一第15-1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一第33-38頁)、當事人信用報告(卷一第39-56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卷一第319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71-72頁)、勞農保資料(卷一第429-4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一第17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卷一第17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57-168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69-170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一第181-18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57-63頁)、存簿資料(卷一第75-85、299-309、499-503頁)、高雄市前鎮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卷一第73頁)、高雄市漁會函(卷一第451頁)、切結書(卷一第87、295頁)、在職證明(卷一第297頁)、潔安居公司回覆(卷一第267頁)、高雄市前鎮區公所函(卷一第321頁)、高雄市政府函(卷一第323頁)、清償證明書(卷一第317頁)、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卷一第355-363、473-475頁)、向朱翔筠(即聲請人之三姊朱睦綺之女)之還款證明(卷一第375頁)、保險金使用情形及剩餘剩餘金額計算( 卷一第465頁)、朱睦綺、朱翔筠出具切結書(卷一第467-469頁)、聲請人切結書(卷一第477頁)、註冊費資料(卷一第365-373、479-483頁)、客戶對話紀錄(卷一第485-491頁)、收入支出表(卷一第493-495頁)、工作照片(卷一第497頁)、清償計畫(卷一第505頁)、凱基人壽函(卷一第237-266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一第171-174頁)、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一第215-235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爰以其擔任清潔人
員之每月收入約20,000元加計租金補助、低收身障生活補助、春節慰問金及行政院加發補助,合計每月共35,775元【計算式:20000+5040+9485+(3000÷12)+1000=35775,本裁定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8,377
元(有房屋租金10,000元,卷一第27頁),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卷一第89-92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20,364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部分即難認必要。㈣綜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5,775元,扣除其個人必要支
出20,364元後,剩餘15,411元(計算式:00000-00000=15411),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4,962,918元(卷一第199、185、389、175、15-19頁),扣除其可處分之存款、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6年【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15411÷12=26】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