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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 請 人 傅思筠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傅思筠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5年2月9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罹心房早期去極化、非風濕主動脈瓣閉鎖不全輕度到中度、心悸,自112年12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其配偶於113年3月18日、113年7月1日各領取租金補助32,805元、10,935元(更卷二第502-503頁),其長子於113年6月18日領取租金補助5,295元,113年7月起每月領取租金補助4,320元(更卷二第149-155、511-513頁)。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調卷第37-41頁)、11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二第413-416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9-10頁)、債權人清冊(更卷一第13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7-21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3-3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9-5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二第199-20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9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99-100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更卷一第91-9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一第381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二第33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二第463-474頁)、凱基證券交易明細(更卷一第127-129頁)、凱基證券年度成交記錄暨交易明細(更卷二第105-117頁)、存簿暨交易明細(調卷第43-47頁、更卷一第131-133頁、更卷二第309-349、379-387、519-582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更卷二第19-23、498-500頁)、長子朱OO之存簿(更卷二第149-155、509-515頁)、配偶朱OO之帳戶交易明細(更卷二第501-508頁)、芳心食堂函(更卷二第393頁)、高雄市私立頤欣居家長照機構函(更卷一第425-459頁)、員工薪資明細(更卷二第57-89頁)、旌旗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483-485頁)、員工在職證明(更卷二第45頁)、聲請人115年4月29日補正狀(更卷二第7-25頁)、收入切結書(更卷二第627頁)、診斷證明書(調卷第57頁)、全球人壽函(更卷一第383-423頁)等附卷可證。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再衡酌租金係由聲請人

與其配偶、2名子女共同負擔(見更卷二第13-15、499頁),其配偶、長子所領取租金補助之4分之1應計入聲請人之收入,爰以其於旌旗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含年終獎金),加計租金補助,共32,352元【計算式:28,772+30,000÷12+4,320÷4=32,352】,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248元(含房屋租金,調卷第9-10頁)云云,並提出租賃契約(更卷二第121-128、141-145頁)、配偶之存簿(更卷二第157-167頁)為憑。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9,248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子朱OO,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云云(調卷第9-10頁)。然查:

長子朱OO係00年0月生,115年6月自大學畢業,有丙級化學技術士證,於112年度至114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949元、5,527元、4,870元,持有ETF共3,675股,罹自閉症,工作能力、料理家事、社交休閒、與他人建立及維持密切關係能力受疾病輕度影響,一般角色功能、人際與社交關係受疾病中度影響,屬輕度身心障礙者,其自112年12月起迄今領取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調卷第55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63-69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二第427-434頁)、學生證(更卷二第39頁)、學士學位證書(更卷二第63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二第203-204頁)、身障證明(調卷第61頁)、技術士證(更卷二第41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二第463-47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117-11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121-122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更卷一第109-115頁)、診斷證明書(調卷第59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函(更卷一第123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二第3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二第29-30頁)、田潤興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二第377、491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二第147-155、351-372、509-515頁)附卷可考。考量朱OO既已成年,非無謀生能力,且名下尚有ETF持股,應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2,352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

費用19,248元後,剩餘13,104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874,350元(調卷第85-90、113-119頁、更卷一第461-481頁),扣除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8年【計算式:(1,874,350-577,061)÷13,104÷1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2年度 149,432元 (調卷第37-41頁、更卷二第413-416頁) 113年度 198,511元 114年度 320,100元 2 保單解約金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77,061元 (更卷一第383-385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芳心食堂工作收入 (更卷二第313、393頁) 112年12月 10,000元 113年 313,350元 114年1月至3月 81,000元 2 高雄市私立頤欣居家長照機構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425-459頁、更卷二第339、341頁) 112年12月 36,843元 113年 182,383元 114年1月至6月 32,372元 3 旌旗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483-485頁) 114年4月起迄今 每月28,772元(年終獎金30,000元) 4 臨時打掃工作收入 (更卷二第627頁) 113年1月至114年3月 13,150元 5 股息存入款 (更卷一第129頁) 113年8月至12月 11,860元 6 售出ETF所得款項 (更卷一第129頁、更卷二第105頁) 113年11月 45,735元 114年10月13日 117,973元 7 有限責任高雄市健康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申報其他所得 (更卷二第415頁) 114年 694元 8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附表三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朱立群 獎學金 (更卷二第351、353、355-356頁) 112年12月4日 30,000元 113年11月28日 30,000元 114年11月 33,000元 田潤興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二第377、491頁) 113年11月 9,801元 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順二分公司工作收入 (調卷第67頁、更卷二第29-30頁) 113年3月31日至4月23日 2,727元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工作收入 (更卷二第11-13頁) 113年6月24日至8月16日 3,872元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 股利所得 (調卷第67頁、更卷二第429-434頁) 113年 2,800元 114年 4,869元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