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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 請 人 葉凱僑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4月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1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5月1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該案卷下稱更卷)受理,嗣其於115年1月13日具狀表明欲將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經本院改以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該案卷下稱清卷)受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2、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425,304元、463,439元

。又其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向國泰人壽函詢,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清算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

⒉聲請人自112年4月起迄今於麥提有限公司(下稱麥提公司)

任職,擔任技術員,於112年4月至12月收入共343,623元,113年間收入共448,802元,114年1月至9月收入共330,045元;又其於113年間領有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田公司)新年會摸彩獎金2,000元;自112年4月起迄今領有租屋補助每月3,600元,於112年4月領有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其他津貼、給付或補助。

⒊上開各情,有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35-13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15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227-22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17-121頁)、當事人信用報告(更卷第123-128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7-3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49-15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5-47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67-69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219-221頁)、存款資料(更卷第141-145、153-155、239-241頁)、麥提公司回覆薪資表(更卷第159頁)、自提麥提公司薪資單(更卷第247-249頁)、本田公司函(更卷第223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及收入情況,爰以其任職麥提公司114年

1月至9月平均每月收入36,672元,加計每月租屋補助3,600元,共40,272元【計算式:(330045÷9)+3600=40272,本裁定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29,00

0元(含與其胞妹葉凱琳共同分攤房屋租金15,000元,調卷第13頁),並提出社會住宅轉租契約書(調卷第79-91頁)、葉凱琳出具之繳納房租切結書(更卷第23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高雄市政府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部分,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其須扶養其父母葉喬登

、廖素真,每月各支出扶養費6,000元、4,000元等語(調卷第15頁)。經查:

⒈聲請人之父葉喬登係42年生,其母廖素真係43年生,二人育

有含聲請人在內共3名子女等情,有親屬系統表(更卷第111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13-115頁)可佐。

⒉葉喬登於112、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976元、2,745元,名

下有車輛4部、投資1筆(現值約21,120元),自112年4月起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每月3,879元,113年1月起調為每月4,164元;自112年4月起領有租屋補助每月4,320元;自112年4月起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每月11,108元,112年5月起調為每月11,857元;自112年4月起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每月2,142元;於112年4月至12月領有行政院弱勢生活加發補助每月250元;於112年4月領有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等情,有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93-19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0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59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1-6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67-69頁)附卷可考。本院審酌葉喬登目前每月領取之補助金額共22,483元(計算式:4164+4320+11857+2142=22483),已逾高雄市11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364元,難認葉喬登有受扶養之必要,則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葉喬登扶養費部分,不予採計。

⒊聲請人之母廖素真於112、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239,880元、

321,205元,其勞保投保於財團法人台灣立享長照服務教育發展協會附設高雄市私立立享居家長照機構,114年7月薪資為28,842元;又其於112年4月至113年4月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每月6,761元,113年5月起調整為每月7,134元;自112年4月起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每月1,847元;於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等情,有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203-209頁)、高雄市社會局函(更卷第219-22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11-21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3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67-69頁)、薪資條(更卷第251頁)附卷可考。本院審酌廖素真目前仍有薪資收入,且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其每月收入,顯逾扣除相當於房屋費用支出比例(約24.36%)後高雄市11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5,403元,而無受扶養之必要,是聲請人主張支出廖素真扶養費部分,亦不採計。

㈤依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40,272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0,

364元後,剩餘19,908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36,021,763元(調卷第153頁、更卷第73-107、215-217、227-229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51年(計算式:00000000÷19908÷12=151)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11